
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后江门市新会区龙兴寺石塔、新会学宫、镇山宝塔等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图解:关于公布调整后江门市新会区龙兴寺石塔、新会学宫、镇山宝塔等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关于公布调整后的江门市新会区龙兴寺石塔、新会学宫、镇山宝塔等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龙兴寺石塔、镇山宝塔是第一批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新会学宫是第三批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以上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于1994年依法公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实际需要,调整并公布以上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切实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及风貌协调。
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为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管理提供根本法律遵循。
广东省层面:根据《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保障文物安全:划定“保护范围”,明确禁止性规定与审批流程,防范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危害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确保风貌协调:划定“建设控制地带”,避免建设活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历史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特色与环境风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保护范围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五、江门市新会区龙兴寺石塔、新会学宫、镇山宝塔等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调整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公布情况
从文物主体外缘起向东13.8米至现状石阶,向北5.4米至新会摄影学会办公楼,向西8.8米至新会学宫东侧道路,向南16.7米至台地边缘。
由保护范围线东扩至新会迎宾馆围墙,北扩至马山脚、新会摄影学会办公楼,西至新会学宫东侧道路,南至台地边缘。
沿建筑主体向东7米至花圃边,向西6.3米至护栏下方阶级平台,向南5.5米至平台护栏,向北5米至广场护栏。
沿保护范围向东至山边,向西至现状山水冲沟,向南至玉台寺牌坊前广场平台护栏,向北至天王殿门前广场放生池。